文 | 张释文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近日,上海市体育局公开了《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运营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正式稿”),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运营作出系统性指导和规范。在该正式稿出台前,我们已对《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解读并提出了建议(详见文章:
https://mp.weixin.qq.com/s/1DzOYehbh2y1g8-wzIdyPQ)。如今,正式稿正式出台,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有何不同?对广大从业者而言,意味着哪些利好之处?又有哪些亟需关注的合规要点?
正式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之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诸多颇为有益的调整,如更为注重与上位法的衔接、解决与其他法律、地方性法规的重复或冲突等,形成了更为细致、更具有可执行性的正式版本。我们所提出的具体建议在正式稿中亦逐项得到或完整或部分的体现。例如:对于征求意见稿中“公共体育场馆”的定义,我们担忧从解释上可能扩张公共体育场馆概念的外延,建议进行明确限定,避免给广大从业人员施加不必要的负担。正式稿中的定义表述在征求意见稿上进行了修改,对公共体育场馆、以及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单位作出了限定,定义也更为清晰,即:“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馆,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资金补助,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等向市民开放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跳水)馆(池)和社区市民健身中心等建筑物、场地。”同时,进一步新增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单位的限定:“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维护,为市民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式稿旨在限缩和明确“公共体育场馆”的范围,从而避免给管理者、经营者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再如,部分针对上位法衔接方面的建议。正式稿接受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临时出租应当手续完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0 日”改为 “临时出租时间单次一般不得超过10日”,体现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体育场馆主体部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时间单次一般不得超过10日”的相关规定;再如将征求意见稿中“公共体育场馆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天数一般不少于 330日,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 56 小时”改为“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天数不少于330天”。需要注意,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是“训练场馆和专业性较强的场馆在保障专业训练、比赛等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对社会开放。除上述场馆之外的其它体育场馆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事实上区分了“训练场馆和专业性较强的场馆”和“其它体育场馆”,仅对后者作了“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的要求,而对于训练场馆和专业性较强的场馆,出于运动门槛比较高,即使对公众开放,利用效率也有限的考虑,并未规定开放天数。而正式稿并没有作此类区分,实际是进一步扩大了对公众开放的具体要求。我们期待这些意见能够为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并也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为法治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就正式稿对征求意见稿的具体修订详见下表。
制表人:张释文律师及其团队
总体来看,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主要作以下几方向的调整:
1. 更加重视“安全”。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在安全方面对公共体育场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正式稿在第八条(检测鉴定)新增要求满足一定条件的房屋“应当及时并且此后每2年进行1次检测鉴定”,而征求意见稿并未提及本部分内容。正式稿的 第十五条(应急救护)要求公共体育场馆“根据科学规划、注重时效、优化配置总数的原则,结合人口密度、人员流动量、分布距离、重点区域、场所面积等因素,按照3至5分钟内获取自动体外除颤仪并到达现场为原则进行配置。”在第十七条(信息安全)中,正式稿删去了“安装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的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取而代之的是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建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设备正常运行”,这一修改提出了更高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第二十五条(开放公告)中把“突发情况”也纳入及时预告或停止开放的范围。
2. 更加强调公益属性。正式稿的多处修改都体现立法者对公共服务、公共利益的重视。例如,正式稿在第二十一条(开放时间)中,要求“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段应覆盖晨晚练等市民健身高峰时段,保障市民健身需求”,更有针对性地服务公众的健身需求。正式稿第二十八条(运营模式)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开展委托运营服务时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法要求,提出了“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要求”,把重点从法律上转移到了公益上⚾️。此外,正式稿第三十二条(配套服务)里新增要求“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于提供体育及相关服务的面积不低于60%”,强调了公共体育场馆以公益为主的属性。
3. 更高的管理服务要求。正式稿对于公共体育场馆的服务内容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正式稿的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加强“运行能耗管理”,第三十一条(信息化服务)中进一步提出了“优化场馆服务配置”以及关注无障碍服务的要求。
4. 更加强调品牌建设,鼓励打造自主品牌赛事。正式稿的第三十四条(品牌建设)明确了鼓励开展“高水平职业赛事和自主品牌赛事,市民运动会、城市业余联赛等全民健身赛事,以及水上和户外运动、都市极限运动、科技体育、虚拟体育等领域新兴体育赛事,满足市民对体育赛事的多样化需求。”以上内容体现出立法者对于公共体育场馆品牌打造的要求。
5. 更注意避免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重复或冲突,保持体例精简。正式稿删去了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提到的条款,从而保持了体例上的精简。例如,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正式稿第十五条(应急救护)删去了“鼓励工作人员取得应急救护资质”、“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故而正式稿第十九条(场地保障)删去了“遇有突发情况应当协助主办方、承办方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的内容,等等。

正式公布的《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运营管理办法》为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运营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标准,通过规定安全检查、应急救护、消防安全等措施,以及规定规范化服务、信息化服务、无障碍服务等手段,规范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运营与 安全运营,促进公共体育场馆的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明显。
新政带来了诸多利好,如:正式稿明确了公共体育场馆的政府投资建设或资金补助,从业者注意关注申请政策和财政上的支持;另外,正式稿允许公共体育场馆40%以下的面积可以开展非体育及相关服务的项目,从业者可据此开展更丰富的市场经营活动。并且新政明确鼓励开展高水平职业赛事和自主品牌赛事,从业者打造自主品牌赛事、开发赛事IP、运营各高规模的赛事也将更具信心,获得更多的支持。
同时,我们也提醒公共体育场馆的从业人员关注新政实施的各项合规要求,如:注意最低开放时间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天数,注意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项目的公示,注意定期检查并维护设施,注意应急救护、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措施要求,注意高危项目的合规运营等等。
*朱泉锦对本文亦有重要贡献。